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

于声远
2010-06-01 21:34 /浏览

    [汽车之家 资讯]  今日(2010年6月1日),我国针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政策《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出台。新政策将首选选择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重点城市城市作为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而备受关注的补贴力度也有了定论: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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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电式混合动力车』

不直接补贴个人,受补贴车企直接扣除相应的车辆价格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的《通知》表示,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试点期内,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贴标准。


    以上提到的3000元/千瓦是按照新能源车型电池组能量进行补贴

    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F3DM,动力电池组能量是14-16千瓦时,因此按照政策,其可以获得4-5万元左右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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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汽车』

    《通知》还指出,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安排一定资金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重点对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使用、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

环保车型补贴3000 企业直接兑现给消费者

    此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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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铺贴政策的汽车排放车型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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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1.6L补贴政策的标识』

    相关链接:

    混动/纯电动/替代能源 新能源汽车概述
    http://m.autohome.com.cn/news/201005/116448.html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 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与规模

    第九条 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 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十二条 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并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全文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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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铺贴政策的汽车排放车型查询表』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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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的名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二)“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 品牌 车辆型号” ;

       (四)“综合燃料消耗量:XXX L/100 km,政府补助金额:3000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字体SimHei、字号44、对中;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车型)”:字体SimHei、字号20、对中;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车辆型号”:字体SimSun、字号16或根据字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综合燃料消耗量:,政府补助金额:”字体SimHei、字号15,“XXX L/100 km”字体SimSun、字号15,“3000元”字体 SimSun、字号15。

       (二)尺寸 148mm(宽)×148mm(高)。

       (三)颜色

             绿色:(CMYK:95.0.100.27)、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其余部分

       (四)边框:左7.5 mm、右7.5 mm、上7.5 mm、下7.5mm

    三、标识的印制

       (一)标识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车辆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使用在车辆本体以外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车辆内部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靠近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显著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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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动车最高补贴6万元 2 /四部委通知全文 3 /1.6L车型3000元补贴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