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寺闯卡司机判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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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欣
2015-12-15 13:48 /浏览

    [汽车之家 用车资讯]  坏人飞车逃逸、警察驾车追捕、设卡拦截,这些镜头大家可能在电影中经常能看到,但在2015年3月8日这天,北京的天宁寺桥附近就上演了现实生活中不常见的一幕。事件的缘由是,民警在例行检查车辆过程中,一辆红色奇瑞轿车强行闯关,并在逃逸过程中与多辆社会车辆发生剐蹭、碰撞事故,最终在群众和警方的合力堵截下,嫌疑人最终被捕。

    据新浪微博@平安北京 通报称,3月8日上午10时50分许,一男子驾驶京牌红色奇瑞小客车,在西二环天宁寺桥南向北方向遇到民警检查时强行闯卡通过。交管部门迅速布警进行拦截。该车在逃离过程中连续撞到两辆社会车辆和道路隔离护栏后,在北新华街被警方拦停,驾车人被当场控制。经初步调查,此车为套牌车辆。据驾车人李某(男,26岁,黑龙江省人)交代,由于明知所驾车辆为套牌车,在遇到民警检查时心情紧张,故强行闯卡,并且在闯卡过程中与多辆社会车辆发生碰撞、剐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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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发生后,很多网友留意到红色奇瑞在逃逸过程中,不仅与多辆路过的无辜社会车辆发生事故,而且还撞到了一些帮助警方进行堵截的私家车。那么问题来了,一些网友提出:这些被撞的车辆该找谁赔偿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释,事件中被撞的车辆分为两类,一类为路过车辆,没有参与协助警方围堵肇事车辆的过程,只是路过事发地被无辜牵连;另一类是协助警方设卡参与围堵肇事车的车辆,在围堵过程中被肇事车撞到。这两类车辆的赔偿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一一解答。

★ 路过车辆

    首先来说说路过车辆,当遇到这种被警方追捕的车辆时,如果自己的车辆被逃逸车辆撞到,车主不要着急,损失一般会由犯罪嫌疑人来承担。警方抓到犯罪嫌疑人后,经过法院的审理,会判罚嫌疑人来赔偿在逃逸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等损失,当然也包括车辆。另外,这里我们也提醒各位朋友,当遇到民警在公共场合进行抓捕等危险任务时,请大家尽量远离现场,不要围观,以免自己无辜受到牵连。

★ 协助执法车辆

    其次,我们再来说说协助警察执法的私家车。在这起事件中,警方由于需要设卡堵截犯罪车辆,征用了几辆私家车来作为堵截工具,这就造成一些私家车被撞。这些车辆由于是警方征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协助执法而损伤的车辆,会由警方来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原文请点击这里查看』

    这里我们要说明一点,根据我国的法律,当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可以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财产,但需要出示相关证件,例如警官证等,而且用后需要及时归还,并且还要支付适当的费用,例如汽车的燃油费、电话的话费等。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协助警方执法时,一定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例如这次事件中,使用私家车设置路障时,车主一定要下车,并躲避至安全地点,以免自己人身受到伤害。(文 汽车之家 张欣)

我该怎么办(25)车辆破窗技巧大汇总
http://m.autohome.com.cn/use/201207/369705.html

    [汽车之家 用车资讯]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天宁寺桥闯卡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西城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今年27岁的李某是黑龙江人,案发前居住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初中文化,无业。

    3月8日10时55分,李某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轿车行驶至北京西城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检查,李某拒不下车,强行逃离现场,并在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截停。李某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李某共造成两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两名交警受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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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认罪:称开套牌车见警察慌神

    11月20日,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审。在法庭上,李某认罪,对检方指控没有异议。李某说闯卡是因为害怕,“我不是套牌车嘛,看见警察就慌了。”

    根据庭上播放群众所拍视频和交警执法录像显示,在交警反复大声要求李某下车配合检查后,李某的汽车仍多次快速前进后退,狂按喇叭。在此期间,李某抓住空隙,从前方两车之间疯狂冲了出去。李某沿西二环行驶到复兴门桥,从引桥向东驶入长安街,此时交警也驾车沿路追了过去。

    在西单路口一辆警车将李某别停在路边,李某再次猛打方向,闯红灯继续向东逃窜。因在府右街再次遇到红灯,李某向南驶进北新华街,交警驾车再次赶到,将李某的红色奇瑞车别停在路边。李某见驾车逃跑无望,从副驾驶一侧冲出弃车逃跑,最终在附近被抓获。李某说,轿车是他本人的,原本挂着天津号牌,“套的是朋友的车牌”。

交警证言:多次警告无效拒不停车

    受害交警证言称,事发当天,他带队在西二环内环主路天宁寺桥南向北方向查处交通违法。车牌号为京FY1308的红色奇瑞QQ轿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同事上前拦截,司机拒不停车,并往内线车道并线。

    交警将该车前方和左右车道的车辆全部拦停,迫使司机停车。随后交警走到该车前方,警告司机下车。司机非但不停车,还一直按喇叭长时间鸣笛,踩着油门,不停移动车辆寻找逃脱路线。交警继续对其警告,司机驾车向交警顶撞。

    多次警告无效,交警在最后一次警告无效后举起POS机砸向该车前挡风玻璃,李某仍拒不下车并锁紧车门。另一名交警从另一侧用灭火器敲击车窗。李某继续踩油门向后退,再向前冲,企图从前面两车空隙中冲过去,最终,李某瞅准空隙处,突然急加速从前面两辆车中间冲过去,撞上马路隔离带驾车逃逸。

一审判决 两罪并罚被判4年4个月

    在法庭上,李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百度地图测距图、案发路线勘查视频等材料,证明李某在案发时行驶速度并未超速。

    法院对百度地图测距图能反映李某部分行驶路线距离予以确认,但因案发路线勘查视频系事后辩护人进行的勘查,不能准确反映案发当时李某的行驶速度和行驶情况,仅能作为一般驾驶情况参考,且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无直接关联。

    李某辩护人所提其在第一起犯罪事实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拒不接受交警检查,驾车冲闯交警关卡,在交警追赶过程中冲撞警车,在西单路口闯红灯等行为,不仅妨害了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在城市道路上驾车冲闯关卡、冲撞拦截警车、冲闯红色信号灯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编译:汽车之家 汪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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