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实施

王昊
2009-02-02 14:34

[汽车之家 资讯]  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以下简称“互碰自赔”)。“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是又一项全国性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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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互碰理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互碰的双方或多方均投保交强险(还未到期);2、事故各方的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3、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均可);4、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理赔”方式处理。

举例:甲乙两车相撞,都有交强险,甲投保A保险公司,乙投保B保险公司,都有责任、只有车损、损失都不超2000元。下面的表格体现了“互碰自赔”实施前后关于车辆勘察定损、修理车辆和索赔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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