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惩在网上诋毁他人名誉荣誉 窥探传播隐私

内容红绿灯 编辑
2022-02-24 17:30 / 浏览

    [汽车之家 资讯]  “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种种卑鄙动机,为了搏眼球、求关注,或者因为利益的驱动,去肆意诋毁他人的名誉荣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这些都应依法予以惩处。”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1日召开发布会,首次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社会高度关注的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5起案例入选其中。

    据介绍,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的发案周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类案件往往与热点案事件相伴而生,如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系列案等。

    同时,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如此次发布的检例第136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其发布的诋毁言论在短短五小时内就被点击阅读13万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最高检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及时督办、跟踪指导,针对不同案件特点,依法灵活把握政策与法律运用,严把案件质量标准,督办指导了“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系列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各类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30余件。

    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

    下一步,针对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成本高,尤其是单凭一己之力维权难度是非常大的,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最高检正联合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进一步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自诉与公诉的程序衔接等问题,以更好地指导办理诽谤犯罪案件。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网络直播也是乱象频发,有的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有的可能涉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的还可能涉嫌传播色情牟利犯罪等。对此,最高检将通过选编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规范、引导直播行为。

    针对于诋毁他人名誉声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等问题内容安全团队有详细的规则可覆盖到此类问题,用户发布此类内容,机审及人审团队会分钟级拦截处理。避免此类内容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人格权编”,明确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英雄烈士”定义: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对那些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如袁隆平院士,因为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一样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解读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

打开汽车之家 阅读体验更好
纠错或举报 向本文作者内容红绿灯提问
汽车之家问答 我要提问
查看更多问答
原创精选小视频
相关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