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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达1.8万元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提高

    [汽车之家 消息]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明确了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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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6000元调整到5000-18000元。其中,重、中、轻、微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18000元、13000元、9000元、6000元;大、中、小、微型载客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11000元、7000元、5000元;1.35升及以上、1-1.35升、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10000元、6000元。同时,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调整为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通知》要求,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主管、环保、财政部门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并依据新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或车主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也应由上述部门确认后补发补贴资金。

    《通知》强调,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变相压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编译/汽车之家 曾晓云)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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