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起通过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向社会公布。与以往相比,《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既有对初犯者免予罚款的“宽”,也有对累犯者罚款达数万元的“严”,并将香港的“社区服务令”制度借鉴其中,对4种违法行为将做出30小时义工服务的规定等。即日起至30日前,欢迎市民对该稿发表意见。

初犯可免罚 早交罚款可减半
《征求意见稿》非常鲜明的一点就是体现人性化,原则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10条就规定,“机动车在一年内首次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首次被交通警察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免予罚款处罚,给予警告。”
与初犯者可享受“同等待遇”还有残疾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一旦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自被执勤交通警察现场查处之日起10日内,或者被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自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罚款的,可以按应缴罚款金额减半缴纳。这一规定应该算得上不少驾驶者的“福音”了。
累犯要加罚 最高达数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多数条款都有罚款或扣证吊证的规定,500元起罚,共有6种情形,包括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重点管理区域、路段内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等;罚款1000元的情形有10种,包括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罚款5000元的情形有6种,包括超速在内;而罚款10000元的情形有8种。饮酒后驾车罚5000元,要是醉酒后驾车,罚款可多达10000元。对套牌和伪造车辆号牌证件等恶劣行为的罚款最重,高达50000元。
其中,最低500元的处罚只是针对违反禁行限行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等行为。闯红灯等10种行为除首次犯规免予罚款外,都将处以高额罚款,达1000元之多,这些行为包括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直行车辆占用转弯车道或者转弯车辆占用直行车道、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等。
相比较对初犯者的宽容态度,对累犯者的处罚将加倍。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实行累进加罚。
《征求意见稿》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惯犯”,实行“累进加罚”法:对条例第14条中的行为,一年内有以上同项违法行为4次以上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8次以上的,每次处5000元罚款;10次以上的,每次处1万元罚款。
4种违法 要做义工30小时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借鉴了香港严重交通违例“社区服务令”教育制度。其中,第3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参加义务护理或者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活动,服务时间为30小时,这4种违法行为包括:造成重伤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违反本条例第16条规定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征求意见稿》第31条还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接受处罚。行为人自愿在现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一至三小时后,免予罚款处罚。
链接 交通违规怎么罚?今起请您提意见
即日起至30日前,我市将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新闻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听取民意。
市民可在30日前,直接将意见寄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电话:82107792、82108675,传真:82001550。电子邮箱: nsgw@szrd.gov.cn),或者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和“深圳市人大网”(www.szrd.gov.cn)。
部分处罚条例:酒后驾车罚五千 醉酒驾车罚一万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重点管理区域、路段内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直行车辆占用转弯车道或者转弯车辆占用直行车道的;
(四)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五)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六)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者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七)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在高速公路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九)夜间行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同项违法行为四次以上的,每次处两千元罚款;八次以上的,每次处五千元罚款;十次以上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及时撤离现场而不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处两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一百八十公里,或者在其他道路上时速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年内再次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各处五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者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万元罚款,非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停车场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牌无证车辆进入停车场,并应当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年内违反前款规定两次以上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万元罚款,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使用其它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所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他人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实施者处五万元罚款。驾驶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情况下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上下车的乘客处五百元罚款,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营运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每车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放任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每宗处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