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之家 资讯] 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以下简称“互碰自赔”)。“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是又一项全国性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

适用“互碰理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互碰的双方或多方均投保交强险(还未到期);2、事故各方的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3、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均可);4、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理赔”方式处理。
举例:甲乙两车相撞,都有交强险,甲投保A保险公司,乙投保B保险公司,都有责任、只有车损、损失都不超2000元。下面的表格体现了“互碰自赔”实施前后关于车辆勘察定损、修理车辆和索赔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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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碰自赔前 | 互碰自赔后 |
| 查勘定损 | 双方约时间,在都可以的时间内 | 自己的时间自己来做主 |
| 甲、乙先共同到A公司勘查定损 | 甲到A公司勘查定损 | |
| 甲、乙再共同到B公司勘查定损 | 乙到B公司勘查定损 | |
| 修理车辆和索赔 | 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自车修理费用 | 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自车修理费用 |
| 甲乙相互结清费用,交换修车发票 | 甲、乙直接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 | |
| 再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或者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能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若事故双方无法断定事故损失金额是否在2000元以内,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定损,而当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为“互碰自赔”范畴,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则必须无条件认可。

如果满足“互碰理赔”条件,事故各方可以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如果车辆在异地出险,“互碰自赔”机制同样有效。